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
2014年第5號
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
購買農業(yè)生產單位自產農產品
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的公告
根據(jù)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、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印發(fā)<增值稅問題解答(之一)>的通知》(國稅函發(fā)〔1995〕288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,并經(jīng)請示國家稅務總局,現(xiàn)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農業(yè)生產單位自產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等問題公告如下:
一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農業(yè)生產單位自產的農產品,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(fā)票并據(jù)此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。一般納稅人開具收購發(fā)票時,必須取得農業(yè)生產單位開具的普通發(fā)票和《農產品自產自銷聲明》(見附件)作為開票的依據(jù)。
二、國家對從事農產品批發(fā)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。上述享受免稅的鮮活肉產品包括納稅人購買豬、牛、羊、雞、鴨、鵝等畜禽類動物委托屠宰企業(yè)進行宰殺,收回后再對外銷售的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、冷藏或者冷凍肉,內臟、頭、尾、骨、蹄、翅、爪等組織。
三、安徽省國家稅務局《關于規(guī)范生豬增值稅管理的通知》(皖國稅發(fā)〔1999〕163號)、《關于印發(fā)<安徽省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收購增值稅管理辦法(試行)>的通知》(皖國稅函〔2007〕125號)、《關于在全省執(zhí)行<安徽省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收購增值稅管理辦法(試行)>的通知》(皖國稅函〔2007〕395號)和《關于增值稅減免稅分類和資料報送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)第二條第(一)款同時廢止。
四、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已發(fā)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農產品自產自銷聲明
安徽省國家稅務局
2014年4月11日
附件:
農產品自產自銷聲明
我單位(名稱) ,納稅人識別號 ,于 年 月 日將自產的初級農產品(產品名稱、規(guī)格、數(shù)量) 銷售給(購貨方) , 銷售金額(大寫) 元,(小寫) 元。我單位銷售的上述產品全部系我單位自產。
我單位鄭重聲明,以上內容均屬真實、可靠、準確、完整,否則,我公司對此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納稅人公章:
年 月 日